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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濮阳科技    依法行政来源:市科技局    点击数:2477    更新时间:2011-3-8    【打印】【关闭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

   

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濮阳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规范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建设创新型濮阳,参照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豫科高[2008]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是加强产学研合作、进行科技招商、人才招商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建设孵化器是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项长期性的重要战略措施,规模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增加税源的重要举措。各县管理部门深刻认识建设孵化器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超常规地支持发展孵化器

第四条  各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所辖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主要功能与目标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濮阳建设。

第七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濮阳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的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5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3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 孵化器自身拥有3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  市级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满3年的应及时毕业;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6.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对符合条件者认定为市级孵化器,颁发“濮阳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予以公布。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  市级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 对达到省级、国家孵化器条件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十  政府及相关部门市级孵化器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设立种子孵化资金,优先支持在孵企业。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高新区、工业园区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1. 加大政府对孵化器补贴的力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可按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科技咨询、技术评估、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产品推介、商务代理等)所发生的实际金额,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单个孵化器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

鼓励在孵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孵企业当年所发生的科技中介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同上款),可按20%一次性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上述补贴资金,从市科技经费中支出。

2.孵化器推荐的孵企业,全市创业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优先支持,担保公司要优先安排担保。

3.支持孵化器优先建设公共研发平台

  支持和鼓励县(区)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县(区)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县(区)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十九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并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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