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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濮阳市创新型龙头企业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政务公开来源:政法科    点击数:1045    更新时间:2017-12-15    【打印】【关闭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创新型龙头企业培育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工信委),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相关单位: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推动我市现代创新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创新型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豫发〔201684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濮发〔20163号)的要求,结合濮阳实际,印发《濮阳市创新型龙头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濮阳市创新型龙头企业培育实施办法

 

 

                              20171130

 

 

 

 

 

 

 

 

 

 

 

 

 

 

 

 

 

 

附 件

 

濮阳市创新型龙头企业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推动我市现代创新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创新型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豫发〔201684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濮发〔2016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濮阳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符合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优先在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A类)内遴选。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推荐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创新型龙头企业的现场考察、资料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濮阳市创新型龙头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企业综合实力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税收贡献突出,盈利状况好,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的运营机制、健全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

(二)具有较强的行业引领能力。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在产业链发展中领先优势突出、居于主导地位,在行业和区域产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企业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建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五)企业注重研发经费投入,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8%

(六)具有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企业具有良好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重视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创新文化。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濮阳市创新型龙头企业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自愿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二)推荐。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三)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资料评审和公示。

 

第五章 培育与监管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型龙头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研发机构建设、知识产权建设、技术引进和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创新型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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