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请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申请单位若属企业,其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二) 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
(三) 与相关领域1名(含1名)以上院士及其团队签有合作协议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或产业化研发活动,并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
(四) 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