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督查评价制度
第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常规性工作定期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典型做法,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条
督查评价的内容主要有:组织领导是否坚强有力;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坚持制度化;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到位;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保障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党务公开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第三条 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基层党组织督查评议工作;对重要事项随时进行督查。
第四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合规、公开不及时等问题,要向被查党组织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公开、假公开等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评价。考核结果要与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创先争优、奖惩及领导干部个人提拔使用结合起来。